云南省景洪市新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周上班时
民族服装不少于2天引起舆论关注。
819月9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首府景洪市发布了《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洪市民族服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洪市规定)〔2020〕4号)》。
景洪民族服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
民族服装文化,创建国家团结进步示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世界旅游城市深度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景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族服饰,是指傣族、哈尼族、拉炔族、布朗族、彝族、彝族、基诺族、瑶族、壮族、回族、苗族、景颇族、佤族、汉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景洪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民族服饰以傣族服饰为主,其他少数民族可以选择自己的民族服饰。
第五条 民族服饰要突出特色,优雅稳重,端庄整洁,美观大方。
第六条 景洪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周上班时穿民族服装不少于2天。
第七条 景洪市四组、乡镇(街道、农场、管理委员会)、市单位领导干部在参加重要会议、节日庆典、重要接待、外出参加重要活动时,应当穿民族服装,带头在工作时间穿民族服装。
第八条 景洪市各级民族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时,应当穿民族服装。
第九条 景洪市行政事业单位有标准服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提倡景洪市中小学生穿具有民族元素的校服,教职员工在节日庆典和重要活动中穿反映各民族传统文化的服装。
第十一条 景洪市行政区域内星级旅游景点、星级酒店等服务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提倡穿民族服装或反映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工作服。
第十二条 景洪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员工提倡在工作时间穿民族服装或反映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制服。
第十三条景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景洪市各民族服装的设计、生产、研发、保护和传承。
第十四条 景洪市本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民族服装研究设计和服装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景洪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景洪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民族穿衣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景洪民族宗教事务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
市民:我已经准备好自己的民族服装了
据掌上春城,规定刚出,记者朋友圈里生活在景洪的朋友们便有了定制新民族服装的计划。“以前的傣装不合适现在的我了,有没有一起缝傣装的?”“民族服装穿起来!”……
我通常上班时不穿傣族服装。有时我看到别人穿,我想穿,所以我偶尔会在下班后或周末穿。景洪市民小玉说,由于工作的性质,她只能在下班后或周末休息时穿民族服装。虽然我还没有收到单位要求穿民族服装的通知,但我已经准备好了傣族服装。
在她看来,在工作日穿民族服装不仅可以展示民族特色,还可以增加市民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民族服装华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方便,所以有些年轻人不喜欢穿
民族服装。规定的引入可以让更多的年轻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民族文化。在他们的影响下,年轻人的接受度会更高,这也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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